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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说法以案释法 | 隐瞒真相销售“泡水车” 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2025-04-29 09:50:20   
2025-04-29 09:50:20    来源:法治日报

  购买二手车不到半年,发现座椅竟有生锈痕迹。面对消费者的质疑,经营者却一口咬定车辆没有涉水,保险公司出险系骗保行为。车辆是否为泡水车?经营者是否涉嫌消费欺诈?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泡水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6月,重庆市民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某伍公司发布的二手车推广视频,宣称车辆“无泡水”。试车后,周某某以9.8万元价格通过某伍公司员工签订购车协议,并完成车辆过户。然而半年后,车辆座椅生锈引发其怀疑,经查询保险公司出险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确认该车曾因“进水受损”出险,实为“泡水车”。面对周某某质询,某伍公司员工竟谎称“出险系骗保行为”。因协商无果,周某某将某伍公司及合同签订方贺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三倍购车款。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发现,涉案车辆由某伍公司唯一股东李某的配偶刘某提供,该公司全程主导销售宣传、合同签订及车辆交付流程。尽管一审以“贺某非车主”为由驳回三倍赔偿请求,但二审认定某伍公司员工贺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法院指出,某伍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未履行车辆状况核查义务,明知车辆为泡水车仍虚假宣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伍公司及刘某连带退还购车款9.8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9.4万元。

  【网信说法】

  所谓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领域,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认定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就会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平台内经营者须公示真实经营资质,二手车商不得以“员工个人行为”规避责任,更应在销售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全程留存沟通记录。消费者购车时可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若检测为泡水车,商家承担三倍赔偿”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编辑】:张海莹
【责任编辑】:张海莹